贵阳一女子做完隆胸手术后,发现两侧乳房不对称,而且手术用的材料凝胶不断发生滴漏,后经鉴定属于四级医疗事故。该妇女遂将医院和医生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11万余元和保险费12万元。昨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医院赔偿该妇女1.4万余元。
据介绍,2002年11月30日,贵阳女子李某在贵阳市某医院接受了隆胸手术,为其实施手术的医生是戴某,术后李发现两侧乳房不对称,隆胸材料凝胶从乳房不断滴漏到左腋窝、下腹部。后经贵州省医学会鉴定,属于四级医疗事故。但该医院不认可此鉴定书。为此,李向法庭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其医药费、手续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111450.1元,手术医生对上述各项费用应承担连带责任;该医院与一药业公司赔偿其保险费1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李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为其实施手术的医院是该医院、医生是戴某。且贵州省医学会所作鉴定书是在李未能举证证明其与被告存在医患关系的基础上作出的,故不予采纳。至于要求赔偿保险费12万元,是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故驳回李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2001年12月至2002年12月26日期间,该医院与一药业公司联合开展了医学美容整形业务,戴某为整形手术医生。而美容中心系医院内设科室,故医院与李之间便形成了医患关系,医院应对李的医疗事故所致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依法作出上述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