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李女士对自己的鼻子不满意,到一家医学美容中心做了整形手术,谁知手术反复做了几次,鼻子却越来越丑了,她一怒之下把美容中心告上了法庭。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隆鼻”官司作出一审判决,美容中心赔偿李女士精神抚慰金1万元。
李女士称,1999年,她对自己鼻子的鼻根部和鼻尖不是很满意,看到南宁市某医学美容中心的广告后,便过去咨询。当时该美容中心的焦某向她介绍说用骨粉隆鼻比较自然,她开始担心出现不良后果,然而焦某很自信地向她保证不会出现她顾虑的情况。
2000年1月1日,焦某为她做了手术,谁知术后鼻型既不自然也不比原来漂亮。几个月后,焦某帮她作了修改,却做成了“冲天鼻”。
2003年5月1日,她第三次到焦某处做手术,但鼻子外型依然很不雅观。
李认为,手术后难看的鼻子毁了她的容貌,使她产生了强烈的自卑感,对她的家庭生活、工作及身体都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她要求法院判令该美容中心及焦某双倍返还整容费1400元,赔偿经济损失7411元,精神损失费8万元,并要求帮她恢复容貌,否则赔偿人身损害补偿金10万元。
而某医学美容中心及焦某只承认为李女士做过两次手术,并称当初手术时李并未提出任何具体条件和要求,3个月后她对鼻子局部不满意,焦某也为她进行了修复,她都未当场提出异议。
4年后,李女士再以隆鼻被毁容为由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再者,并没有权威部门认定李女士的鼻子不能修复了,被毁容的说法也缺乏依据,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李女士当初做手术时,双方没有对手术效果进行明确约定,虽然目前关于该类手术效果尚无固定标准,但医学美容中心两次给李女士作手术都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反而造成鼻子部位疤痕挛缩、有一处皮肤变薄、外形不佳的情况,医学美容中心负有责任。